四、强化海洋环境监测评价监督管理力度
(十一)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海洋环境监测评价责任制落实的考核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和相关奖惩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省及计划单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各分局海洋环境保护业绩评定的重要依据。
(十二)推进海洋环境监测评价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启动“海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框架研究,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编制《海洋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加强对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全过程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与完善海洋环境监测机构计量认证工作,切实发挥计量认证在规范机构建设、提高工作水平、保障工作质量方面的作用。
(十三)推进海洋环境监测评价从业的监督管理。制定并实施“海洋环境监测评价职业资格制度”,依法规范行业准入。继续开展海洋环境监测示范站评选活动,建立综合考核体系,形成动态考核制度,扶优扶先,带动全国海洋环境监测力量的发展。
(十四)完善对海洋环境监测经费的管理。制定《海洋环境监测经费管理制度》,对工作预算安排实施绩效考核,以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对国家拨付地方经费实施动态调整。
五、提升海洋环境监测评价业务创新能力
(十五)完善海洋监测评价技术规范和标准。推进地方海洋保护标准制定;制定海洋环境评价急需标准,出台海洋环境公报编制技术指南;修订完善新开展海洋环境监测项目技术规范标准;推进海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建设。
(十六)推进海洋环境监测评价业务创新。省级以上海洋环境监测机构每年要安排一定经费与项目,结合海洋环境监测评价业务工作,建立科研与业务工作联动的创新机制;加强对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创新能力的培养,对各地监测方案、海洋环境公报以及其它评价产品开展创新评比,以多种手段激励创新。
六、完善技术交流与人才培训工作
(十七)构建多层次、有针对性的技术交流和人才培训制度。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要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做好对各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指导与培训工作,抓好新上监测项目的培训;各分局要做好本海区及所辖各省市监测评价技术培训工作;各省(区、市)要做好所辖市县的技术培训工作。各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要注重学科业务带头人的培养。建立人才交流制度,地方监测机构人员要定期到国家或海区监测机构学习,国家和海区监测机构的技术骨干要定期到地方监测机构工作。加强与系统外和国际先进业务体系和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全面提升海洋环境监测评价队伍的业务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