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各分局承担所辖海区海洋环境监测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协调与监督本海区各省(区、市)近岸海域监测评价工作,定期评价并发布所辖海域环境信息。
(四)建立与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分级管理责任制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各省级及计划单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保障及运行机制,加强对所辖市县工作的监管。针对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要健全对当地政府负责的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和人才队伍,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建立海洋环境监测经费政府财政投入机制。
各分局围绕海区监督管理职能,要建立健全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保障及运行机制,强化对本海区各省(区、市)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的监管。
各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围绕自身主体职能,要建立规范科学的运行管理制度,通过制度分解任务、理顺关系、明确责任,特别要健全岗位责任制与竞争机制,强化对岗位的考核与评价;加大研发力度,建立科研与业务化紧密结合的创新型海洋环境监测评价业务体系。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海洋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实施定期考核与评价。
三、深化与创新发展海洋环境监测评价业务
(五)全面推进区域监测评价工作。各省级及计划单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各分局从2009年起,分别独立制定海洋环境监测方案,构建区域性评价体系。监测范围要涵盖各自责任海域;监测内容设置要满足“三个清楚”:对主要污染源的状况要清楚、对海洋环境质量现状与演变趋势要清楚、对潜在的环境风险要清楚;海洋环境监测评价的全过程质量管理要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规范;评价要满足动态化、定量化、诊断性和实用性的要求。
各分局在强化海区监测评价工作的基础上,要注重与地方工作的统筹协调,确保不留空白,各分局监测方案要报局审批后实施;各省(区、市)监测方案要报国家局及海区分局备案。
(六)深化海洋生态监控区监测工作。适度调整监测指标和频率,增加对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生态结构功能的监测内容,强化气候变化对海洋生态敏感区的监测评价,完善评价标准,全面掌握我国典型海洋生态区域演变趋势。在此基础上,以海洋环境监测评价结果和海洋功能区环境保护要求为依据,实施分区和分类海洋生态调控措施。
(七)加强对海洋工程、海洋倾废活动的监管。建立海洋工程、海洋倾废项目的监督性监测评价体系。各分局和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完成国管项目和省市审批的海洋工程、海洋倾废项目的全程监测监管工作,建立国管项目和省市审批项目监管信息交流平台,做出年度评价报告;对海洋工程特别是围填海项目实施动态监测,评估海洋生态环境变化,确定生态受损程度,为生态修复及补偿工作奠定基础。开展海洋石油平台和海洋倾废可视化实时监控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