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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9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具体原因是: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年 月 日

  附件8: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
现场检查记录

  申请/证书编号         
  供货商名称            
  供货商国别/地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制
二○○九年


填写须知

  一、要求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填写,文字工整、清楚。
  二、本现场检查记录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口废物原料注册登记管理部门。
  三、现场检查时,考核组应在《国外供货商现场检查记录》中“评定意见”栏内根据情况选择打“√”,“客观描述”栏中记录观察到的具体情况或理由。考核过程中,遇到检查项目以外的情况需描述或“客观描述”栏目不足以填写的,可将相关内容记录在记录表的“其他记录”栏。
  (1)存在以下情况的,撤销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资格:贸易类供货商不符合项目扣分数共计30分以上,加工类供货商不符合项目扣分数共计36分以上;
  (2)存在以下情况的,对国外供货商供货废物原料实施加严检验:贸易类供货商不符合项目扣分数共计30(含)至15分,加工类供货商不符合项目扣分数共计36(含)至12分;
  (3)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国外供货商现场检查合格:贸易类供货商不符合项目扣分数共计15(含)分以下;加工类供货商不符合项目扣分数共计12(含)分以下。
  四、本记录中各考核记录表可根据工作分工,由考核员分别填写完成。
  五、本记录不足以满足记录要求时,应另附加检查记录。
  六、本记录作为已取得注册登记资格国外供货商的后续监督现场检查过程的原始凭证,评审人员不得随意涂改、漏填。

  国外供货商现场检查记录
  证书编号:

核查项目

考核

内容

提供证据

评定意见

现场检查

不符合项目

扣分数

贸易类

加工类

文件

记录

现场

符 合

不适用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贸易

加工

1.基本条件

1.1合法、诚信经营,真实存在,是所在国合法的经营企业

 

 

 

 

 

 

 

 

1.可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顺利联络到该企业

2.5

2.5

 

 

 

 

 

 

 

 

2.企业申请注册的地址真实存在

100

120

 

 

 

 

 

 

 

 

3.企业的商业登记文件应有效

100

120

 

 

 

 

 

 

 

 

4.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真实存在,与申请材料一致

100

120

 

 

 

 

 

 

 

 

5.加工或贸易与申请材料相符

2.5

2.5

 

 

 

 

 

 

 

 

6.企业具有固定的办公、工作场所及办公条件

5

5

 

 

 

 

 

 

 

 

7.企业的办公地址与申请材料一致

5

5

1.2企业应具备必要的工作条件

 

 

 

 

 

 

 

 

8.企业的平面图、照片或面积与注册申请材料一致

2.5

2.5

1.3企业近三年的出口情况

 

 

 

 

 

 

 

 

9.能提供对中国出口废物原料的相关证明

2.5

2.5

 

 

 

 

 

 

 

 

10.有退运情况的企业应有相关处理记录

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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