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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修订)

  (2)做好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准备与响应技术工作;
  (3)对地方卫生系统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准备与响应实施技术指导;
  (4)承办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的日常工作;
  (5)承办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6)负责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的管理和日常运行;
  (7)承担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备用指挥中心职责;
  (8)组织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健康效应评价,指导对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人员实施长期医学随访。
  2.2 省、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制订辖区内的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
  (2)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指导和支援辖区内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
  (3)指定相关医疗机构和放射卫生机构承担辖区内的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
  (4)负责辖区内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专家、队伍的管理工作;
  (5)负责与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2.3 核和辐射损伤救治基地
  2.3.1 国家级核和辐射损伤救治基地
  国家级核和辐射损伤救治基地的主要任务是:承担全国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医疗救治支援任务,开展人员所受辐射照射剂量的监测和健康影响评价,以及特别重大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的现场指导;开展辐射损伤救治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
  2.3.2省级核和辐射损伤救治基地
  省级核和辐射损伤救治基地的主要任务是:承担辖区内核事故和辐射事故辐射损伤人员的救治和医学随访,以及人员所受辐射照射剂量的监测和健康影响评价;协助周边省份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辐射损伤人员的救治和医学随访,以及人员所受辐射照射剂量的监测和健康影响评价;负责核事故和辐射事故损伤人员的现场医学处理。
  2.4 相关医疗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有放射病、血液病、肿瘤或烧伤专科的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以及职业病防治院、急救中心等,承担辖区内的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医疗救治任务,负责事故伤病员的救治、转运和现场医学处理等任务。已建立核和辐射损伤救治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基地负责医疗救治任务。
  2.5 放射卫生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承担放射卫生工作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等,承担辖区内的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放射防护和辐射剂量估算任务。

3 卫生应急准备

  3.1 信息沟通与协调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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