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标准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标准发布后,部业务主管司局应及时组织开展标准宣传、贯彻、培训、指导工作。标准宣贯工作应列入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机构的工作计划。
第三十二条 标准发布后,属于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法规要求强制执行的推荐性标准,自动变更为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推荐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三十三条 从事国土资源工作的组织和机构应积极贯彻、实施标准。实施标准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应当及时向部科技主管司局、有关业务主管司局或技术归口单位报告。
第三十四条 部业务主管司局组织对有关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监督检查情况,编制监督检查报告及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报告,部科技主管司局定期发布。检查报告及评估报告作为标准复审的重要依据。
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有权向国土资源部投诉、举报违反国土资源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九、标准复审
第三十五条 国土资源标准实施后,应当适时地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三十六条 部科技主管司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司局组织或委托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标准进行复审。
第三十七条 标准的复审可分别采取会议审查或函审的形式。需要有参加过该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参加。
标准复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要求;
(二)标准的实施效果,以及标准内容和技术指标是否反映当前的技术水平;
(三)是否符合实际需要,是否对规范国土资源工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推动作用;
(四)是否与现行相关标准协调配套;
(五)是否符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复审结果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