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监管,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全面监督检查,摸清底数,查找问题,督促整改,并切实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日常监督检查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机构,要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要注销其资格。对存在严重不负责任、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四、加强培训和技术指导,不断提高职业病诊断鉴定能力和水平
为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技术指导,2006年我部设立了国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也应当设立本省(区、市)的技术指导委员会,承担对全省(区、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咨询工作。要加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内部管理,狠抓技术培训,全面提升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人员的法律水平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职业病诊断和治疗水平,妥善处理职业病诊断纠纷,确保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依法、科学、公正、及时、便民。
附件: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情况表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
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情况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联系电话:
市(地)
| 职业病诊断机构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称
| 备注
|
机构名称
| 诊断医师数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