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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2009年渔业种质资源保护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五)资金使用方向。一是增配环境保护设备设施,包括养殖废水处理系统(含水质在线监测系统)或生态净化池;二是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改造和机械设备配套,包括排灌设施和进水处理系统、场区道路、电力增容和线路布置,增氧机、投饲机、水泵等机械设备配套。

  工厂化养殖生态修复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增配循环水养殖系统和水质在线监测系统。

  (六)补助标准。对每个池塘养殖生态修复项目的中央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每个工厂化养殖生态修复项目的中央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其余资金由地方和养殖场解决。

  (七)实施方式。项目采取申报立项、先行建设、竣工申报、县级初验、省级终验、合格补助的实施方式。即试点省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水产养殖场按照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我部。我部通过一定程序确定项目后,将资金和项目任务下达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由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全省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水产养殖场利用自有资金或地方配套资金先行建设。项目实施完毕后,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我部确定的验收标准组织初验,合格后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进行终验。终验合格后,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对水产养殖场一次性拨付全部补贴资金。具体验收标准详见附件2。

  二、水产原良种亲本更新补助试点项目

  (一)项目内容。对青、草、鲢、鳙、鲤、鲫、鲂等7个淡水增养殖品种开展原良种亲本更新给予补助。

  (二)实施范围。2009年综合考虑各地苗种繁育能力、水产品苗种药残监控结果以及产地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查结果,确定实施区域为江苏、安徽、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等7个省区。

  (三)申报条件。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苗种场统一进行申报。申报苗种场应具备青、草、鲢、鳙、鲤、鲫、鲂等七个品种年苗种繁殖能力达到1亿尾(水花)以上,且具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报县应具有至少3个(含3个)符合上述条件的苗种场。优先安排试点省区内渔业重点县,特别是承担增殖放流任务的区县。

  (四)申报数量。原则上每个省区申报试点县的数量不超过10个;每个试点县申报苗种场的数量不超过8个。

  (五)资金使用方向。中央财政资金全部用于补助苗种场购买原良种亲本。

  (六)补助标准。每个省区申报亲本更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每个试点县补助总额不超过40万元,每个苗种场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中央财政按照更新亲本总价的50%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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