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整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采用随机抽查、不定期检查和交叉互查等多种形式,加大检查频次力度,进一步加强对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血液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绩效评价,并逐步建立健全血液质量、血液安全和临床合理用血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在监督检查、验收和考核工作中,积极研究建立血液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实施办法,对于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不能及时整改的地区和单位,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六)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加大对采供血机构违法违规频采、跨区采集、超量采集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私自采集、收购和销售原料血浆、买卖无偿献血血液以及冒名顶替献血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二、加强采供血机构全过程质量管理控制体系建设,确保血液质量和血液安全
采供血机构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血站管理办法》、《
血站质量管理规范》、《
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认真研究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采供血工作各关键环节的管理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血液质量和血液安全。
(一)提高献血、供浆服务工作质量。各级采供血机构要切实加强内涵建设,进一步规范采血服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创造舒适方便的献血、供浆条件,稳定献血、供浆者队伍,不断提高自愿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从源头上保证血液质量和血液安全。
(二)加强献血、供浆者招募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献血、供浆知识和经血传播疾病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血站应大力宣传自愿无偿献血,发展自愿固定无偿献血者队伍。同时,进一步规范献血、供浆前的询问、体检程序,健全高危行为献血者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提高对高危行为献血者的甄别和屏蔽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