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对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的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血站管理办法》、《
血站质量管理规范》、《
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督导辖区内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依法采供血管理和临床用血管理水平。
(三)抓紧落实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根据我部《
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和本行政区域的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的具体要求,抓紧做好本地区规划的落实工作,未覆盖到位的地区要尽快填平、补齐。进一步完善本辖区采供血网络和服务体系;稳步推进集中化检测试点工作;加强采供血机构的基础建设工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
(四)加强人员培训和考核。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以质量、安全为核心的系统规范化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切实加强对采供血机构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强化质量、安全和服务意识;特别是对实验室检测人员要做到逐员培训和现场考评,严格执行人员上岗考核制度,考核不合格人员离岗培训。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培训,促进其科学、合理用血知识和观念的更新,不断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五)加强对采供血机构和临床用血的监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所有采供血机构进行全面系统的执业审核验收工作,在执业验收时以实验室质量管理和检测水平为重点;要强化对临床用血的考评工作,把自体血回输和自身储血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血考核的主要内容,研究制订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血考核标准,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血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