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执行所在省配套比例政策。
5、地方财政配套比例降低后,主要减轻经济不发达地(市)、县财政配套困难。地方财政分级配套比例省本级总体上承担80%以上,地(市)、县承担20%以下,地(市)、县分级配套比例由各省(区、市)自定,其中国家级扶贫重点县和财政困难县原则上取消县级配套,由此减少的配套资金由省级负担。
二、关于中央财政资金无偿、有偿投入比例
1、土地治理项目100%无偿投入。其中用于农业机械、配套农机具以及苗圃建设等经营性、收费性措施的最高补贴限额不得超过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的5%。
2、产业化经营项目无偿、有偿资金的投入比例按照项目类型分别确定:
(1)产业化龙头项目无偿、有偿比例仍为20:80;
(2)多种经营项目的财政无偿、有偿比例调整为30:70。
对于产业化经营项目无偿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
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财政无偿资金使用具体规定的通知》(财发[2002]57号)执行。
3、中央农口部门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无偿、有偿投入比例按照项目的性质和效益的差异分别确定:
(1)长江和黄河上中游水土保持项目、土地复垦项目、良种繁育基地(原良种科研推广)项目调整为100%无偿投入。
水利骨干工程、长江中上游防护林、太行山绿化、防沙治沙示范、原原种扩繁、育草基金项目仍全部实行100%无偿投入。
(2)海南农垦天然橡胶基地项目无偿、有偿比例仍为70:30。
(3)秸秆养畜、优势特色农产品开发示范、名优经济林和花卉项目无偿、有偿比例仍为30:70。
4、调整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有偿资金回收期限,由现在的第4年开始回收延长至第5年开始回收,每年回收50%,第6年全部还清。
5、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按照 2‰的月费率收取。各地收取的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不再上交中央,留给地方用于支付委托银行贷款的手续费。未进行委托贷款试点的地区,或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后占用费仍有结余的,将占用费转为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继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不能用于事业费等其他开支。
三、关于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项目投入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