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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6、对领导干部个人开车和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的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财政部干部职工禁止公车私开及个人开车的管理规定》(驻财监字[2000]14号)和《关于禁止公车私开和加强个人开车管理的通知》(驻财监字[2004]21号),防止公车私开,禁止占用、违规借用或接受赠送本单位、外单位或部门公车,禁止违规借用私车。部里因工作需要统一配备给有关司局的工作用车,必须严格按《财政部机关工作用车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各单位工作用车只能用于工作。

  (二)对执行个人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监督。

  各级领导干部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财党[2007]1号),人事教育司、机关纪委、驻部监察局应加强对落实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定的贯彻落实。

  1、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报告本人的婚姻变化、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本人因私出国(境)等方面的事项。

  2、报告的对象。中央管理干部向中组部报告,报告材料由人事教育司转交,并抄送驻部纪检组;各司局副处长级以上干部、专员办领导班子成员及担任厅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司级干部向人事教育司报告;专员办处级干部和事业单位内设机构正职、副职向本单位人事部门报告。

  (三)对领导干部执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的监督。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办发[1995]8号)和《财政部机关人事工作纲要(试行)》(财人[2006]97号)的要求,如实向人事教育司进行收入申报。

  1、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按规定的申报时间,如实申报收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经接受申报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时限。

  2、人事教育司、机关纪委、驻部监察局负责对领导干部执行收入申报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重点对领导干部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进行监督。人事教育司于每年申报工作结束后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发现申报人不申报、未按时申报、不如实申报的,应责令其改正;发现有违纪问题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四)对落实述职述廉制度的监督。

  财政部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5]30号)和《财政部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实施办法(暂行)》(财党[2006]20号)的规定。

  1、述职述廉的工作体制。部党组对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人事教育司按照《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和部党组的要求,对财政部党员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和安排,依据职责具体组织实施。机关党委、机关纪委、驻部监察局实施监督。

  2、述职述廉的程序。述职述廉前,部党组及各单位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并如实反馈给本人。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上报述职述廉工作总结。部党组成员的述职述廉总结由人事教育司商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和有关司(局)汇总,经部党组主要领导审阅同意后,分别上报中央纪委、中组部,抄送驻部纪检组;各单位司(局)级党员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总结,由本单位汇总,分别报送人事教育司、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和驻部监察局。

  3、述职述廉的监督。人事教育司、机关纪委、驻部监察局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单位述职述廉工作的督促和指导,派人参加会议,了解有关情况。述职述廉后要结合年度考核,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发现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的,对存在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经部党组或分管部领导同意,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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