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严格水利项目审批。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主体和审批权限,完善水利项目立项审批集体研究决策机制,逐步推行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政策规定,认真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审查、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加强项目立项审批前置条件监管,严格实施规划同意书审批、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审批、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审核等水利行政许可事项,开展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和网上监察;修订《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与有关部门在项目分类、审批权限、报批程序等方面的工作衔接。
牵头单位:规划计划司
配合单位:政策法规司、水资源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驻部监察局、水电局、移民开发局、水规总院
3、提高水利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加大前期工作投入,积极推行项目前期工作招投标制度,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项目勘测设计任务,加强勘探测量工作,严格各设计阶段工程设计标准和等别,认真执行强制性标准和规程规范,确保勘测设计工作达到规程规范要求深度;加强概算编制管理,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控制工程造价;重视前期工作中的土地移民问题,从规划布局、工程方案比选论证、建筑物用地控制标准等方面从严把关,优选工程占地少、经济合理的工程方案;对前期工作不完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中央项目和申请中央补助资金的地方项目,一律不安排投资计划。
牵头单位:规划计划司
配合单位: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水规总院
4、加强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管理。编制出台《水利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设计变更手续,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审批单位审批;严格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确需调整概算的中央投资水利项目,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对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的项目,原则上先安排进行审计,视审计情况再进行概算调整;严格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对未经审批的超概算、超计划的项目不下达预算,不支付资金。
牵头单位:规划计划司
配合单位:财务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直属机关党委、水电局、水规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