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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80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锦纶6切片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2)关于出口价格
  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公司填报的内陆运费、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调整主张,并在计算出口价格时对上述项目进行了调整。
  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发现在对中国大陆出口过程中,位于第三国的关联贸易商在销售过程中只负责相关销售单据的处理工作,属于销售代理关系。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以适当比例的佣金作为出口价格的调整项目。
  关于CIF价格,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所报告的CIF价格是合理的,调查机关决定暂采信公司报告的CIF价格数据。
  巴斯夫欧洲公司(BASF SE)
  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为贸易商,并不实际生产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调查机关未确定该公司单独的倾销幅度。
  其他应诉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商务部《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抽样选取公司的加权平均幅度,确定其他报名应诉但未被抽样选取的欧盟公司(含备选公司)的倾销幅度。
  其他欧盟公司(All Others)
  对于其他未应诉、未提交答卷的欧盟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来认定其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俄罗斯公司
  俄罗斯古比雪夫氮封闭式股份公司("KuibyshevAzot" Joint Stock Company)
  1.正常价值
  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其在国内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和出口中国大陆的被调查产品相同,并按照调查问卷要求,将公司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不同牌号分别归类到产品控制编码中。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归类基本合理正确,符合调查机关有关产品控制编码的划分标准和要求,决定接受公司对于产品控制编码归类。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及各产品控制编码项下产品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对应数量的比例进行了审查。调查期内,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大于5%,调查机关决定以其所有国内销售为基础确定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国内交易情况。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在国内分别对关联和非关联客户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部分关联交易由于受到关联关系的影响,关联销售价格并不能够反映正常的市场交易状况,决定将该部分关联交易排除,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调查期内国内销售是否低于成本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在答卷中报告了倾销调查期内的生产成本明细,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动力等。调查机关初步调查后,决定暂接受该公司报告的生产成本数据。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费用及其分配情况。该公司在答卷中报告了倾销调查期内发生的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并对相关费用进行了分摊。调查机关初步调查后,决定暂接受该公司报告的费用数据。
  调查机关根据调整后的生产成本和费用对该公司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的情况分产品控制编码进行了审查。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中低于加权平均成本的销售数量占其国内销售数量的比例不足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全部国内销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主张,在调查期内部分被调查产品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另一部分通过位于中国境内的关联贸易商转售。调查机关发现,公司主张的向中国大陆销售的非关联用户中,A公司的董事长是上海古比雪夫氮贸易有限公司的董事。调查机关暂认定俄罗斯古比雪夫氮封闭式股份公司可视为与A公司有关联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于该公司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的交易,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以该非关联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通过位于中国大陆的关联贸易公司转售给非关联用户的销售,调查机关决定以关联贸易公司对非关联用户的销售价格为基础,在该转售价格的基础上扣除关联公司的费用和利润,得出推定出口价格,并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该公司报告的内销交易的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内陆运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调整主张。
  (2)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该公司报告的出口交易的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内陆运费、国际运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调整主张。
  关于信用费用,公司补充答卷提供了商业银行美元短期贷款利率,调查机关暂决定根据此利率对该项费用予以调整。
  在采用推定出口价格时,调查机关没有对关联贸易公司在转售过程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进行调整。
  关于CIF价格,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所报告的CIF价格是合理的,调查机关决定暂采信公司报告的CIF价格数据。
  其他俄罗斯公司(All Others)
  对于其他未应诉、未提交答卷的俄罗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来认定其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台湾地区
  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FORMOSA CHEMICALS&FIBER CORPORATION)
  1.正常价值
  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其在国内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和出口中国大陆的被调查产品相同,并按照调查问卷要求,将公司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不同牌号分别归类到产品控制编码中。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归类基本合理正确,符合调查机关有关产品控制编码的划分标准和要求,决定接受公司对于产品控制编码归类。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岛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及各产品控制编码项下产品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对应数量的比例进行了审查。调查期内,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岛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大于5%,调查机关决定以其所有岛内销售为基础确定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岛内销售的情况,在调查期内,该公司存在部分产品控制编码项下产品岛内关联交易的情况。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其关联交易不属于正常商业交易过程,并排除这部分交易作为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生产成本及费用情况。
  在答卷中,该公司报告了倾销调查期内的生产成本明细,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动力、以及分摊的制造费用等。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包装成本作为制造成本,按照不同产品控制编码项下产品的不同包装方式和不同销售渠道进行分摊。调查机关初步审查认为,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并解释说明此种分摊方法的合理性,未予采纳。并根据公司答卷提供的调查期总包装费用和总销售数量进行了调整。
  在答卷中,该公司报告了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发生的管理、销售和财务费用,主张按照调查期实际发生的销售进行归集和一定比例的分摊。调查机关初步审查后,暂接受该公司报告的在调查期内的销售费用数据。对于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调查机关经初步调查认为,公司主张的归集和分摊方法不合理,不能真实反映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费用水平。调查机关依照公司报告的销售数据对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重新进行了调整。
  调查机关根据调整后的生产成本和费用对该公司岛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的情况分产品控制编码进行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规定,对于岛内销售中低于加权平均成本的销售数量占其岛内销售数量的比例超过20%的,调查机关决定以排除低于成本销售交易之后的岛内销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对于岛内销售中低于加权平均成本的销售数量占其岛内销售数量的比例不足20%的,调查机关决定以全部岛内销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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