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2日,应本案应诉企业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展颂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和部分下游企业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见陈述。上述企业提出,中国大陆企业生产的锦纶6切片在数量与质量方面都无法满足下游客户的需求,台湾地区锦纶6切片产品弥补了中国大陆下游高速纺民用丝企业对高质量锦纶6切片的需求。
5.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09年5月19日,调查机关收到巴斯夫美国公司、巴斯夫欧洲公司和巴斯夫安特卫普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以下简称巴斯夫公司)共同提交的《关于确认部分进口尼龙6切片与反倾销被调查产品非同类产品的申请》。巴斯夫公司提出,其生产的用于高韧度纺纱、电线电缆涂层、复合薄膜和尚未进入市场的研发阶段产品由于相对黏度和所使用添加剂不同,具有独特性质,中国大陆产业不具备生产上述切片产品的能力,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产品与之不是同类产品。上述公司还提出,其生产的部分锦纶6切片并未向中国大陆销售,不可能给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此部分锦纶6切片与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产品不是同类产品。
2009年6月2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锦纶6切片反倾销案申请人对巴斯夫公司产品范围调整申请的评论意见》,申请人认为:
(1)根据《关于反倾销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巴斯夫公司提出的产品调整申请未依照法律要求对申请排除的产品进行详细描述和说明,也未对申请排除的产品与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异同点进行详细描述和说明,同时也未依照法律要求提供相应证据。申请人无法了解其具体申请排除哪些产品,也无法对其申请排除的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进行比较,妨碍了申请人对其意见进行充分评论的权利。
(2)被调查产品范围包括同一类产品的所有规格和型号,不能因为各个具体型号或规格产品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就将其排除在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
(3)虽然反倾销法律要求申请人应是同类产品的生产者,但是法律并不规定申请人必须能够生产被调查范围内的所有规格或型号的产品,并且申请人之一的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的锦纶6切片即被下游企业用于生产高韧度纺纱、电线电缆涂层和复合薄膜。
(4)未向中国大陆出口相关规格的产品并不构成将这些产品排除在被调查国家产品范围之外的标准和依据,并且巴斯夫公司未向中国大陆出口部分锦纶6切片产品并不代表其他涉案企业未向中国大陆出口与其相同或类似的产品。
6.信息公开
根据《
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
八条、第
十四条关于公开信息及送交查阅室的规定,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均已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公开信息。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进行了认真核对和评估,并收集和补充了相关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对本案利害关系方提交的评论和意见依法予以了充分考虑。
二、 被调查产品和调查范围
(一)被调查产品
被调查产品名称:锦纶6切片,学名聚己内酰胺,又称聚酰
胺-6切片或尼龙6切片。英文名称Polycaprolactam, Polyamide-6(简称PA6),Nylon6
化学分子式:-[NH-(CH2)5-CO]n-
物理化学特征:锦纶6切片是一种外观通常呈乳白色或微黄色半透明到不透明状的结晶性聚合物,可溶于苯酚和热的硫酸中。
主要用途:锦纶6切片具有着色性、韧性、耐磨性、自润滑性好,耐低温、耐细菌,成型加工性好等特征,是一种应用广泛的合成树脂,主要应用于化纤、纺织、化工、电子、机械、汽车、军工、食品和医疗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81019。
(二)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
(三)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的问题
立案后,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调查产品范围排除
申请,主张将锦纶6切片中全消光切片排除在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太洋尼龙股份有限公司等部分台湾地区公司也申请本案调查排除或部分产品调查排除。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主张缺乏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因此未予考虑。
三、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和中国大陆产业
(一)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二条和《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第
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中国大陆生产的锦纶6切片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产品可替代性、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等因素进行了调查,初步证据显示:
1. 物理和化学特性
中国大陆生产的锦纶6切片和被调查产品的分子结构式相同,技术指标基本相同。均为乳白色或微黄色半透明到不透明状的结晶性聚合物,可溶于苯酚和热的硫酸中。
2. 生产工艺流程
中国大陆生产的锦纶6切片与被调查产品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均为己内酰胺,在生产工艺流程上基本相同,都包含己内酰胺熔融、己内酰胺聚合、水下切粒、切片萃取、切片干燥等几个步骤。不同公司的生产工艺在聚合方法和回收方式上存在区别,但总体工艺路线是相同的,最终产品均是锦纶6切片。
3. 产品用途
中国大陆生产的锦纶6切片与被调查产品用途基本相同,主要用于四个方面,分别为:化学纤维、工程塑料、塑料薄膜和复合材料。均可广泛应用于化纤、纺织、化工、电子、机械、汽车、军工、食品、医疗等领域。
4. 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
中国大陆生产的锦纶6切片与被调查产品销售渠道基本相同,主要通过直销、分销和代理等形式,市场销售区域也基本相同。客户群体相同,部分客户同时使用中国大陆生产的锦纶6切片和被调查产品,二者可以相互替代。
调查机关对本案利害关系方提交的关于同类产品认定的相关评论意见进行了充分考虑后认为,用于高韧度纺纱、电线电缆涂层、复合薄膜和尚未进入市场的研发阶段的锦纶6切片只是同一类产品的不同规格和型号,他们与其他规格或型号锦纶6切片之间的差异,属于被调查产品内不同规格或型号之间的差异。此外,初步证据显示,本案申请人之一的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的锦纶6切片即被下游企业用于生产高韧度纺纱、电线电缆涂层和复合薄膜。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产品与用于高韧度纺纱、电线电缆涂层、复合薄膜和尚未进入市场的研发阶段的锦纶6切片是同类产品。
关于巴斯夫公司提出的在调查期内未出口至中国大陆的锦纶6切片应确认为非同类产品的主张,调查机关认为, 巴斯夫公司并未就此部分产品的具体情况提供客观的、充分的、可供核实的证据,并且巴斯夫公司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国大陆出口此部分锦纶6切片并不能证明其他被调查国家或地区也未向中国大陆出口相同或类似的产品。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巴斯夫公司关于将调查期内未出口至中国大陆的锦纶6切片确认为非同类产品的理由并不充分,调查机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上述初步证据表明,中国大陆生产的锦纶6切片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可替代性。因此,中国大陆生产的锦纶6切片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中国大陆产业的认定
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企业和支持企业的产业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初步证据显示,2005年、2006年、2007年、2007年1-9月和2008年1-9月申请企业和支持企业产量之和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39%、58.3%、 56.34%、55.24%和57.13%。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和《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初步认定,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上述申请企业和支持企业可以代表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