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发行人更改已披露文件的行为,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将记入信息披露非标准化档案,以备查阅。
第十六条 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应落实专人负责制,并将负责信息披露事项的人员姓名、电话和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报送至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备案。
如负责信息披露事项的人员发生变动,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发行人应及时告知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更新备案信息。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以电子版文件形式报送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依据本细则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形式审核工作后,对符合规定形式的信息披露文件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予以发布。信息披露文件的提交格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信息披露文件应为不可修改的电子版文件形式,即以Acrobat软件制作的PDF格式文件;
(二)文件应格式清晰、未经涂改,通过扫描转换成的PDF文件应整齐、页面无污渍;
(三)所有的信息披露文件都应有发行人公章,公章必须清晰;
(四)提交的电子版文件的文件名应为该文件的标题全称;财务报告的电子版文件的文件名应包含发行人全称及财务报告期所属年度;
(五)财务报告均以一个报告期作为一个文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中,审计报告部分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盖章,财务报表部分加盖报送单位的公章,通过扫描后一次性转换成一个PDF文件;
(六)信息披露文本语言应为中文;
(七)为便于文件传输及浏览,在制作PDF文件时单个文件容量应小于20M。
第十八条 发行人应将信息披露文件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至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并电话确认接受情况。具体报送地址如下:
单位名称 文件类型 电子邮件地址
同业拆借中心 发行材料年度报告跟踪评级报告其他公告文件 zhaiq@chinamoney.com.cn
中央结算公司 发行材料年度报告跟踪评级报告其他公告文件 fxb@chinabond.com.cn
电子邮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通过专用信箱发送;
(二)邮件名称完整且与电子版文件名称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