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三)承销协议。
第七条 国际开发机构债券发行人除应披露第五条(二)、(三)、(四)、(五)、(八)、(九)项外,还应披露下列文件:
(一)为中国境内项目或企业提供贷款和投资情况;
(二)拟提供贷款和股本资金的项目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和法律文件;
(三)与本期债券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以招标承销方式发行的金融债券,还应披露招标具体时间、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中标确定方式和应急投标方案等内容。
第九条 金融债券发行方案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若发生可能影响债券发行的重大事件而确需变更的,发行人应根据
《操作规程》第
六条规定进行变更。
变更时,发行人应提供“发行方案更改提示”和更改后的发行方案,“发行方案更改提示”中应阐明更改原因和更改内容。“发行方案更改提示”和更改后的发行方案将一并上网予以公布。
第十条 如无特殊原因,发行人应将第五、六、七、八条中所列文件于发行前第三个工作日10:00之前送达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超过10:00送达的当日不计算作一个工作日,从次一工作日开始计算,后续日期相应顺延。
第十一条 发行人应不迟于发行日次一工作日,向投资者披露《发行情况公告》(格式见附表1),公告当期金融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和期限等要素。
第十二条 金融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
采用担保方式发行的金融债券,还应披露担保人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年度报告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