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发行人应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分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和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向投资者披露。
第五条 经核准发行的金融债券(不含政策性银行债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其发行人应于每期债券发行前3个工作日向投资者披露以下文件: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同意本次发行的书面文件;
(二)监管机构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
(三)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具体见下表);
发行时间 需披露材料
第一季度 上一年度半年财务报告;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鼓励披露上一年度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或第三季度财务报告。
第二季度 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 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鼓励其披露当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
第四季度 当年半年财务报告;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注:上述报告会计年度划分参照中国会计年度划分规则,如发行人所在地的会计年度划分规则与中国会计年度划分规则不一致,则财务报告的提交应根据所在地会计年度与中国会计年度之间的时间差依此顺延。
(四)募集说明书;
(五)发行公告或发行章程;
(六)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七)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八)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为金融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主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保证专业报告质量的承诺函;
(十)混合资本债券发行人还应提供近三年按监管部门要求计算的资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债务本息偿付情况;
(十一)采用担保方式发行的金融债券,还应提供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
(十二)人民银行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政策性银行债券发行人应于发行前3个工作日披露以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