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联合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的通知
(中汇交发[2009]254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人:
为了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相关行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等相关政策法规,联合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银办函[2009]570号文)同意,现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布。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以下简称
《操作规程》)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国际开发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的金融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券种(以下统称金融债券)。
第三条 金融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有义务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披露信息,并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