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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深入开展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五)认真梳理重金属污染环境问题的信访案件,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公布查办结果,及时化解污染纠纷。要积极正确引导群众来访、复议或诉讼,给予司法帮助。

  (六)对已经投产运行的重金属污染企业限期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对已关停的限期开展回顾性环境影响评价,必要时应对重金属污染企业及周边的环境空气、饮用水水源、地表水体、土壤中的相应重金属含量进行监测,为综合整治重金属污染提供依据。

  五、其他事项

  各地应在2009年12月25日前完成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总结和《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一)、《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企业情况明细表》(附件二),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全国环保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国务院九部门将根据各地检查情况适时开展督查。

  联系人:环境监察局张辉钊

  联系电话:(010)66556445

  传真:(010)66556444

  电子邮箱:jcjc@12369.gov.cn

  附件:1.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2.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企业情况明细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监察部

司法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地 区

出动人员数

(人次)

检查企业数

(家)

存在违法问题

(家)

取缔关闭企业

(家)

停产整治(家)

 

 

 

 

 

 

 

 

 

 

 

 

 

 

 

 

 

 

 

 

 

 

 

 

 

 

 

 

 

 

 

 

 

 

 

 

 

 

 

 

 

 

 

 

 

 

 

 

 

 

 

 

 

 

总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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