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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的通知

  (四)拟任领导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农业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会员只能是乡(镇)、村社区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会员须以资金入股,承认并遵守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章程。
  五、农村合作基金会要按照自愿互利、有偿使用的原则吸收股金。其股金应以集体资金为主。股金要保持相对稳定,入股时间至少为一年,退股要按规定的比例执行,并须严格审批。不得以股金名义变相吸收存款。农村合作基金会主要向入股会员有偿提供资金。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资金投向要与当地产业结构相适应,坚持短期、小额为主的原则,优先解决农业生产流动资金不足的困难。不得将资金用于非农业的基本建设投资,也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购买股票和企业债券。
  六、农村合作基金会在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准异地开设网点,不得对城市居民和单位开展业务。乡(镇)一级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只限于在本乡(镇)范围内开展活动;村一级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只限于在本村范围内开展活动。
  七、农村合作基金会开展资金互助的资金占用费,不准高于国家金融部门规定的利率标准。农村合作基金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现金管理规定,在当地银行或信用社开户。县级农业行政部门定期向同级人民银行抄送业务统计报表。
  八、农村合作基金会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股金分红的比例决定于经营收益状况。要在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下,把收益的大部分分给会员。要逐步健全风险保障制度,提足风险保证基金,专户管理。会员要按章程规定承担一定风险,农村合作基金会不对会员保息分红。
  九、农村合作基金会实行民主管理。要建立健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并定期召开会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要充分发挥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管理、监督作用。由理事会决定业务主任,业务主任负责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十、县和县以上不再建立农村合作基金会联合会。已经建立起来的,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为乡(镇)、村农村合作基金会提供管理和服务,特别是建立风险保障机制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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