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要确保完成中央核定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目标。在核实各地区增值税、消费税完成情况时,首先要扣除按国务院(94)85号文件规定,在1994年先征后退的减免税因素。对1994年“两税”征收数额达到中央规定的增长目标的,中央财政承认1993年税收返还基数,对当年增量按1:0.3系数给予返还;对1994年“两税”数额低于去年收入基数的,中央财政相应扣减地方税收反还基数;对1994年“两税”数额达不到增长目标但高于去年基数的,中央承认1993年税收返还基数,但要扣减1994年当年税收返还数额,扣减办法是按1994年两税实际完成数与增长目标差额,计算出净影响中央数额,从当年税收返还数中扣减。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切实抓好增收节支工作,保证当年预算收支平衡。执行中超收的地区,年内不再安排新的支出。要加强对亏损补贴的管理,补贴数额不得突破预算;各部门要坚决把支出总额控制在年度预算之内,并力争有所节减,年终如果发生超支,财政一律不予弥补。
中央各部门要狠抓扭亏增盈,提高经济效益,积极组织收入并及时催缴入库。石化、电力、银行和烟草等行业,应加强对所属企业的财务管理,确保上交财政收入的完成。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九四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的要求,继续开展税收、财务大检查工作,对偷漏税利、侵占截留应缴财政收入和乱行开支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严格按照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该入库的收入要及时补缴入库,该处罚的要坚决予以处罚,该剔除的支出要坚决剔除。审计地方财政查出的地方财政挤占中央财政的收入,要通过年终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收回。
二、认真审查财务、财政收支数字,如实编报决算
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
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要依照财政部(94)财工字第42号《
关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和(94)财商字第221号《关于商品流通企业在税制改革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财务处理工作。对企业财务决算,要着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企业是否将应转作国家资本金的各项基金、资金按照规定如数转作国家资本金;企业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企业购进存货或接受劳务的计价、销售收入的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分类、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是否符合新制度的有关规定;企业成本、费用的列支范围是否符合新制度的有关规定,业务招待费是否在规定的限额之内,计提坏帐准备金的基数、比例、范围是否符合新制度的有关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净收益是否计入利润总额;企业汇兑损益是否按财政部的规定进行处理;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是否符合新制度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