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发展海峡两岸经济关系若干问题的决定

  (六)台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做到外汇收支自行平衡。对经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引进先进技术的项目等,允许按国家有关规定平衡外汇收支。对在内陆经济落后地区台商投资的加工业项目,经批准其产品可以有较大比例内销。对生产所需原材料、零部件不需要进口和所得利润不汇出境外的加工业项目,产品可以内销为主。
  (七)积极引导台商到国家已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投资,可在区内设立台商投资区;如有必要也可将已批准的开发区改为台商投资区。鼓励台湾同行业相关企业群体投资,形成产业带。
  三、大力开展海峡两岸农业合作
  (一)鼓励台商投资举办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以及产品(除粮、棉、油外)销售、出口的贸工农一体化项目。其中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鼓励台商投资举办种植、养殖、加工、保鲜、储运等方面具有先进技术和高新技术的项目。
  (三)允许台商投资建设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国务院批准,可在合资、合作经营农副产品(除粮、棉、油外)的批发、零售业务方面进行试点。
  四、加强两岸科技合作和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商品化
  (一)两岸科技交流和合作,以科技成果产业化、商品化为主要方向。鼓励和吸引台湾产业界、科技界以多种方式与我进行合作研究,包括列入国家计划内的科技项目。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和建立有效的机制,吸引台湾科技界、产业界与我进行科技成果的应用开发和商品化工作。
  (二)以产业政策和科研规划为基础,制定我重点产业科技领域吸引台湾资金和应用技术的规划。应特别注意与台商在重点科技产业、关键产品及其关键技术和零部件方面的合作开发,鼓励台商与我合作发展技工(农)贸一体化的项目,共同开拓国际市场。
  (三)在已批准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选择1至2处由两岸合办科学工业园区,建立两岸产业科技合作的重要基地。
  五、积极扩大对台贸易,促进直接通商
  对台贸易工作的重点是促进早日实现两岸直接贸易。要坚持“直接双向、互利互惠、形式多样、长期稳定、重义守约”的原则,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增加适销出口货源,提高出口商品的附加值,开辟多种贸易渠道,采取多方面的措施,扩大对台出口。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尽量保证我对台出口所需货源和出口配额等,逐步减少我方逆差。为平衡两岸贸易,要注意为台资企业解决所需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的生产供应和配套问题。
  全面放开外贸公司经营对台进出口业务,进一步简化对台贸易审批手续。除少数大宗重要商品仍实行统一管理外,其他商品的对台出口按《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