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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项目有关人员廉政守则(八不准)》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项目有关人员廉政守则(八不准)》的通知
(环办函〔2009〕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参加国家环境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部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各省级环保部门的人员必须严格廉洁自律,自觉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准在招投标、设备采购等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二、不准向企业和相关人员泄露尚未公开的项目信息;

  三、不准接受企业和相关人员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四、不准索取收受企业和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五、不准在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六、不准向企业和相关人员提出任何与项目无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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