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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对金融机构违规办理居民个人外汇划转业务进行处罚适用法规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对金融机构违规办理居民个人外汇划转业务进行处罚适用法规问题的批复
(汇综复[2004]38号 2004年7月2日)


国家外汇管理福建省分局:

  你分局《关于对金融机构违规办理居民个人外汇划转业务进行处罚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闽汇[2004]1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金融机构在无有效证明表明收、付汇双方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情况下,违规办理居民个人非本人或直系亲属同一性质外汇账户(包括外汇现钞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修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币现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二、根据《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你分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以及《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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