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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申请办理贸易融资类新产品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申请办理贸易融资类新产品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批复
(汇复[2004]274号 2004年8月10日)


国家外汇管理福建省分局:

  你分局《关于银行申请办理融资类新产品业务相关外汇管理问题的请示》(闽汇[2004]16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银行为出口商办理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后,可以按规定为出口商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但银行须在出口商以境外收回货款归还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后,才可以按收回的货款金额为准向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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