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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编报2011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配置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编报2011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年度配置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农办财〔2009〕99号)


部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现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编报2011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配置计划的通知》(国管资〔2009〕23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部2011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配置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国有资产年度配置计划,是实现资产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国有资产年度配置计划编报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强化各项数据的质量控制,保证数据真实、准确,杜绝虚报、瞒报、错报现象。
  二、本次配置计划的编报范围包括部机关、部属事业单位、部直属垦区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其中,部机关资产年度配置计划由机关服务局负责填报;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负责组织下属单位填报,并进行审核汇总;部直属垦区的填报工作由部农垦局负责组织、审核汇总。
  三、资产年度配置计划内容包括各单位利用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各类资金购置,以及通过调剂(包括调拨、划转等)、租赁、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的汽车、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
  四、各单位要依据资产配置标准和费用支出标准,综合考虑资产存量状况等因素,并按以下规定编制资产年度配置计划: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配置资产的,可以列入配置计划:
  1.新增机构或人员编制的;
  2.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的;
  3.现有资产按规定处置后需要配置的;
  4.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其他情形。
  (二)编制资产年度配置计划的相关标准:
  1.《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国管资〔2009〕221号);
  2.《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国管财〔2004〕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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