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四)健全法规政策。各地要以《办法》为基础,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开展提供法规政策依据。制定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时,各地要注意强化办法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尽量细化工作程序。条件成熟的,可通过制定配套政策的形式统一规范申请表格、收入类别、个人申报声明、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的样式或模板。
(五)合理确定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财产状况标准。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可采取精确的货币单位进行量化,以一条收入水平线的形式对外发布,并应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保持内在关联性。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标准可采取设定财产类型最高额度的方式发布;条件成熟的地方,也可以量化为货币单位,设定为财产标准线。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财产状况标准也可以根据社会救助项目类型分别制定。
(六)规范工作流程。一是申请受理。只有当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时,城市居民家庭才能提出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与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民政部门可不予受理。二是收入申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民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要求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人逐项填写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家庭财产情况,并签字确认提供虚假信息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是核定收入。对于廉租住房救助的申请,应先由住房保障部门核定其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民政部门接到住房保障部门转交的符合住房状况规定条件的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可相应开展收入核定工作。申请其他社会救助需要认定家庭收入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四是出具证明。经核定符合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和财产状况标准的,民政部门可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注明核定的主要项目及核定结果,并及时反馈住房保障部门或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收入核定证明材料一般不宜直接交社会救助申请人本人。五是异议申诉。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收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根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诉。民政部门应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由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答复申请人。其他社会救助方面的异议或申诉,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探索建立居民家庭收入信息共享系统。核定社会救助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方法主要是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询、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工作中,要注意建立完善的社区评议和社区公示制度,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积极性。同时,要探索建立居民家庭收入信息共享系统,通过与税务、户籍、社会保险、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和机构共享居民收入信息,准确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