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切实落实改进办税服务的各项举措,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税服务厅,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第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源分布和税收征管工作需要,本着便利纳税人、降低征纳成本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提倡国税局、地税局共建办税服务厅。
第四条 税务机关要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深化信息技术应用,创造良好办税环境,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办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按照规范、便捷、高效、文明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
第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各类涉税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
第七条 办税服务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事项;
(二)办理纳税申报、认证、税款征收等事项;
(三)办理发票发售、代开、审验、缴销等发票管理事项;
(四) 实施税务违法的简易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