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进口单位与境外网络音乐版权人签订的网络音乐进口合同(协议)须符合以下规定:
1.进口网络音乐的授权期应在一年以上(含一年);
2.合同(协议)标的物为音乐产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3.合同(协议)应符合我国《
合同法》、《
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合同(协议)应注明在经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后方可生效执行。
(七)进口单位报审进口网络音乐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进口网络音乐审查申请表(电子版);
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报审歌曲的原文和译文歌词(电子版);
4.网络音乐进口合同(协议)、原始版权证明材料和授权书(复印件);
5.内容审查所需的其它材料。
(八)进口网络音乐产品报审程序。
1.进口单位报审材料中的电子版通过“文化部网络音乐报备软件”(以下简称报备软件,下载网址:wlyy.mcprc.gov.cn)进行报审。按照“报备软件”的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到文化部网络音乐审查受理系统。需提交的纸制文件、CD等材料挂号寄至文化部。
2.报审材料齐全的,文化部予以受理,并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进口网络音乐产品批准单》,不批准的说明理由。
3.对内容审查有特殊时限要求的音乐产品,进口单位可通过“报备软件”提供的快速通道功能进行申请,文化部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4.对已通过其他相关部门内容审查,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进口音乐产品,进口单位须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文化部核实后准予以网络音乐形式进行传播,并对内容审查程序予以简化。
(九)已批准进口的网络音乐产品在授权期满后需要再次进口的,须重新办理进口手续。授权期内决定终止进口的,进口单位须报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十)对已批准进口的网络音乐产品在国内进行转授权时,须由原进口单位在转授权行为发生后20日内报文化部备案,被授权的经营单位不再另行报审。备案时须提供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