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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于境外并购项目,要做好必要的尽职调查,利用境内外知名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顾问的力量,对项目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在国内召开专家论证咨询会议,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审慎决策。并购后要加强资源整合力度,发挥协同效应。
  境外投资要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不能一味地追求做大,盲目扩张,避免短期行为。要依照循序渐进的原则进行境外投资,逐步培养既精通业务、熟悉国际规则和投资所在地法规,又熟练掌握外语、涉外工作能力强的境外人才队伍,不断提高企业的国际化经营管理能力,积累经验,降低投资风险。对于资产负债率已经很高的企业,更应该慎重决策。在当前国际经济形势剧烈变化的情况下,不能因为境外投资而影响企业正常业务对资金的需求,甚至造成企业现金流断裂。
  四、加强社会责任意识
  境外投资要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民族的风俗习惯,诚实守信,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形象。在提高投资效益、加快自身发展的同时,注重扩大当地就业,向当地转移适用技术,成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表率。鼓励中央企业采取与当地有经济实力的知名企业、跨国公司合资合作的方式开展投资活动,降低社会经济风险,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在合资合作中,要构建中外员工相互尊重、和谐相处的企业文化,保障当地员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当地社区建设和公益事业。
  五、加强中央企业之间境外投资合作
  中央企业在境外投资应发挥协同优势和整体优势,加强上下游企业之间、同行业企业之间的合作,协调企业之间关系,发挥各自优势结成战略联盟。要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顾大局,识大体,维护国家形象,在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合作中起模范表率作用。
  在同一国家同一地区出现多个企业开展相同业务的投资活动时,要避免恶性竞争,避免损害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必要时国资委将进行协调,依据企业进入当地市场和项目的时间先后、以往同类项目的经营业绩以及企业经济和财务能力、管理和技术水平、风险管控能力等因素确定一家牵头企业,其他企业可选择与牵头企业合资合作或放弃在本地区的投资。企业在境外发现的非主业投资机会,应主动寻找以此为主业、对此项业务熟悉、有经验的其他企业,共同合作投资或转让,受让方应给予必要的补偿。对于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国家形象的,国资委将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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