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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发规划[2008]225号)


各中央企业: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培育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有效规避境外投资风险,增强中央企业国际竞争力,针对当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和近期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遇到的新情况与问题,现就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企业内部投资制度建设
  各中央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境外投资活动的相关要求,研究制订和完善企业内部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制度,规范约束境外投资活动。明确境外投资各阶段企业相应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细化境外投资决策和管理流程、具体实施步骤,建立责任落实和追究制度,完善境外投资评价、考核和激励办法。重点加强关于境外投资财务监督、审计和监察方面的制度建设。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对本公司所有境外投资活动负责,加强对所属公司境外投资活动的监督与指导,建立对境外企业在资金调拨、境外融资、股权和其他权益转让、再投资及担保等方面的约束机制。
  二、加强境外投资决策管理
  各中央企业要坚持投资决策的程序性,努力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境外投资决策必须按照企业内部投资管理制度进行,严格遵守程序,充分发挥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的作用。
  境外投资活动应服从企业的总体战略部署和规划安排。企业应在三年滚动发展战略和规划中对本企业国际化战略和境外投资规划进行阐述,并将境外投资项目列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境外投资项目应符合国资委确认并公布的企业主业,不符合主业的境外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投资,如确需投资的,须事先报国资委审核。
  三、加强境外投资风险管理
  各中央企业要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首要位置。做好项目前期的调研论证工作,收集影响投资的各种信息,对投资所在国(地区)的政治风险、法律风险、金融风险、经济风险和人力资源风险等要进行全面评估和分析。不鼓励企业到政治不稳定、风险等级高的国家(地区)投资。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预案,做好风险转移和处置方案。风险一旦发生,企业应及时与投资所在国(地区)政府及我国驻外使(领)馆沟通协调,通过寻求行政和司法救助等措施,采取申请担保执行和抵押物处置等措施减损。对通过保险手段进行风险规避的,应尽早通知相关保险机构,共同采取减损措施。必要时按照企业制定的退出机制执行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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