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9〕第14号)
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本公告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金融债券的发行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金融债券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资格进行审查。
四、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二)具有从事金融债券发行和管理的合格专业人员;
(三)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四)资产质量良好,最近1年不良资产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资产损失准备计提充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