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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条 货物安其性质分为普通货物和特种货物两种。特种货物分为大型特型笨重物件、危险货物、贵重货的、鲜活货物四类。
  第二十一条 集装箱按箱型分为国内标准集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和非标准集装箱三类,其中国内标准集装箱分为1吨箱、6吨箱、10吨箱三种,国际标准集装箱分为20英尺、40英尺箱两种。
  第二十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根据营运形式分为道路货物整批运输、零担运输和集装箱运输。

第三节 计价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运价:
  (一)整批货物运价:指整批普通货物在等级公路上运输的每吨千米运价。
  (二)零担货物运价:指零担普通货物在等级公路上运输的每千克千米运价。
  (三)集装箱运价:指各类标准集装箱重箱在等级公路上运输的每箱千米运价。
  第二十四条 在计算货物运价时,应当考虑车辆类型、货物种类、集装箱箱型、营运形式等因素。
  第二十五条 运费计算:
  整批货物运费=整批货物运价×计费重量×计费里程+车辆通行费+其它法定收费
  零担货物运费=零担货物运价×计费重量×计费里程+车辆通行费+其它法定收费
  重(空)集装箱运费=重(空)箱运价×计费箱数×计费里程+车辆通行费+其它法定收费
  包车运费=包车运价×包用车辆吨位×计费时间+车辆通行费+其它法定收费。
  第二十六条 运费以元为单位。运费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第二十七条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价格按双边或者多边汽车运输协定,根据对等原则,由经授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汽车客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1998年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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