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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一)终审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

  (二)仲裁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出现的争议问题;

  (三)提出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建议;

  (四)为国土资源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设立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办公室(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承担具体事务性工作,国土资源部科技与国际合作司负责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组长和副组长人选由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中选任。专业评审组成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办公室根据当年的报奖项目具体情况,从具备专业评审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请,报专业评审组组长批准。专业评审组成员每年要有三分之一比例的调整。

  专业评审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专业评审组报奖项目的审查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二)对有争议的请奖项目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裁定;

  (三)向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专业组评审结果。

四、评  审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按照“两会三审”制评审产生结果。“两会”指专业组评审会和奖励委员会评审会。“三审”指推荐单位申报审查、专业组评审审查、奖励委员会终审审查。

  第十八条 推荐材料经办公室形式审查合格后,提交专业评审组和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专业评审组根据当年的报奖项目数,按照一定比例通过网络审阅打分、会议评审、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专业评审组评审结果经公示后,提交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终审。

  第二十条 根据专业评审组评审结果,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按照项目答辩、专业评审组介绍评审情况、投票表决产生终审结果。

  第二十一条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的会议评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评审结果方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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