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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

  (二)分级管理原则。证券公司应根据客户不同风险等级,对其采取相应的风险监控措施。
  (三)适时性原则。证券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和客户风险等级。
  (四)保密原则。证券公司应对客户身份资料、资金和交易信息、风险等级信息等予以保密,非依法律法规规定、客户同意或者因客户身份识别的需要,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按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客户风险等级管理的相关制度,统一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并组织实施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工作,明确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相关人员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 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第五条 证券公司在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时,应综合考虑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各种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地域、业务、行业、交易等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发生的机会或扩大风险程度的条件,是风险发生的潜在原因。
  第六条 地域风险因素是指客户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性质所隐含的风险因素。根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中国人民银行等组织和机构的有关规定,客户信息中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地域的,应当予以关注:
  (一)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制裁、禁运的国家和地区,或支持恐怖活动的国家和地区;
  (二)联合国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制裁、禁运的国家和地区,或支持恐怖活动的国家和地区;
  (三)缺乏反洗钱法律和反洗钱监管的国家和地区,如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认为缺乏反洗钱法律和反洗钱监管的国家和地区;
  (四)贩毒、腐败或其他严重犯罪活动猖獗的国家或地区;
  (五)被称为“避税天堂”的国家或地区;
  (六)离岸金融中心;
  (七)其他风险程度较高的国家或地区。
  第七条 客户身份风险因素是指客户的自身特点所隐含的风险因素。根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中国人民银行等组织和机构的有关规定,客户信息中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关注:
  (一)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通缉罪犯名单及其他禁止性名单的;
  (二)被列入联合国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制裁名单、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名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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