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授权的通知
(国认实函[2009]145号)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相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你局负责筹建的“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国质检科[2007]601号)已按要求完成筹建工作并通过了我委组织的评审和验收。现对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授权。
一、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主要检验产品为化妆品(详细内容见授权证书附表),授权证书编号为:(2009)国认监认字(403)号。
二、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应当在授权的检验产品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业务。检测报告允许使用“CMA”标志。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的法律责任由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