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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通知(2009修订)

  (三)必要时,可对涉嫌严重违规或双方争议较大的业务报告和相关工作底稿调回注册会计师协会查阅。
  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的义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检查中了解到的国家机密、事务所及其客户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
  (二)与被检查事务所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三)保持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宴请、礼品或礼金等。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参加执业质量检查的时间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的规定折合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表现优秀的检查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检查纪律的检查人员予以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现场检查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前,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事务所。
  第二十四条 被检查事务所应当在接受检查前进行自查,并按照检查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被检查事务所应当依据下列要求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一)及时全面地提交检查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
  (三)确定专人负责与检查组的联络;
  (四)妥善安排签字注册会计师和其他相关人员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
  (五)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准时参加检查组召集的会议,及时进行意见反馈。
  第二十六条 检查组一般应对事务所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也可调阅事务所有关资料进行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七条 检查组一般应当抽取事务所当年度出具的业务报告进行检查。对于自上次接受检查后出具的以往年度或期间的业务报告,应当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在选取业务报告时,应当考虑样本选取的充分性和代表性。
  第二十八条 检查组应当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被检查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听取并吸收其中的合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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