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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

  (二)出具国家标准菌(毒)株证明;

  (三)从国际菌(毒)种保藏机构引进标准或参考菌(毒)种,供应国内相关单位使用;

  (四)开展菌(毒)种或样本分类、保藏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五)负责收集和提供菌(毒)种或样本的信息,编制菌(毒)种或样本目录和数据库;

  (六)组织全国学术交流和培训;

  (七)对保藏专业实验室和省级菌(毒)种保藏中心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 省级菌(毒)种保藏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菌(毒)种或样本的收集、选择、鉴定、分类、保藏、供应和依法进行对外交流;

  (二)向国家级保藏机构提供国家级保藏机构所需的菌(毒)种或样本;

  (三)从国家或者国际菌(毒)种保藏机构引进标准或参考菌(毒)种,供应辖区内相关单位使用;

  (四)开展菌(毒)种或样本分类、保藏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五)负责收集和提供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菌(毒)种或样本的各种信息,编制地方菌(毒)种或样本目录和数据库。

  第十条 保藏专业实验室的职责:

  (一)负责专业菌(毒)种或样本的收集、选择、鉴定、复核、保藏、供应和依法进行对外交流;

  (二)开展菌(毒)种或样本分类、保藏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三)负责提供专业菌(毒)种或样本的各种信息,建立菌(毒)种或样本数据库;

  (四)向国家级和所属行政区域内省级保藏中心提供菌(毒)种代表株。

  第十一条 下列菌(毒)种或样本必须由国家级保藏中心或专业实验室进行保藏:

  (一)我国境内未曾发现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和已经消灭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二)《名录》规定的第一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三)卫生部规定的其他菌(毒)种或样本。

第三章 保藏机构的指定

  第十二条 保藏机构及其保藏范围由卫生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指定,并由卫生部颁发《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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