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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
(第68号)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26日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陈 竺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保藏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以下称菌(毒)种)保藏机构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菌(毒)种或样本资源,防止菌(毒)种或样本在保藏和使用过程中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引起传染病传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人间传染的菌(毒)种保藏机构(以下称保藏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藏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菌(毒)种是指可培养的,人间传染的真菌、放线菌、细菌、立克次体、螺旋体、支原体、衣原体、病毒等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保藏机构鉴定、分类并给予固定编号的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的病原微生物样本(以下称样本)是指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人和动物体液、组织、排泄物等物质,以及食物和环境样本等。

  可导致人类传染病的寄生虫不同感染时期的虫体、虫卵或样本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编码产物或其衍生物对人体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基因(或其片段)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菌(毒)种的分类按照《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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