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证监会关于授予中发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证券评估资格的批复
中发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你公司2008年12月3日《关于申请证券评估资格的报告》和有关材料以及2009年3月30日《关于请求继续审理中发国际重新申请证券业务资格的报告》收悉。根据《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81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你公司已更换全部涉案股东,并依法办理了相关手续,根据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关于中发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原股东涉案情况的说明》(宁公经侦[2009]28号),影响证券评估资格审批工作的因素已经消除,准予你公司自2009年1月1日起,继续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包括涉及各类已发行或者拟发行证券的企业的各类资产评估业务,以及涉及证券及期货经营机构、证券及期货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资产评估业务。但自2009年1月1日至5月8日期间,不得出具证券业务资产评估报告。
二、请你公司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证监会颁发的《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交回财政部,财政部、证监会即予换发新版资格证书。
三、持有证券评估资格证书后,你公司应当持续具备财企[2008]8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至第7项规定的条件,并按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四、根据《
行政许可法》第
八条、第
六十九条和财企[2008]81号文件第
八条的规定,财政部、证监会有权撤回、撤销授予你公司的行政许可。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