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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09]第44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当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技术方案或者技术来源有变化时,企业应当重新申请产品准入,提交本规则第十二条要求的材料,并说明新申请产品与已获得准入产品的主要区别。

  第十六条 生产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应当按照售后服务承诺的内容,向使用者提供售后服务;应当为每一辆汽车建立相应的档案,并跟踪汽车运行情况,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

  生产起步期产品的企业应当与使用者共同完成每年度示范运行报告,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七条 新能源汽车企业如发现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保、节能等严重问题,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限期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产品使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1、新能源汽车技术阶段划分表(2010年12月31日前适用)
  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收录到2009年4月1日)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附件1:
  新能源汽车技术阶段划分表
  (2010年12月31日前适用)

序号

产品类别

储能装置种类

技术阶段

  1     

混合动力乘用车

锂离子动力蓄电池

发展期

  2     

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

成熟期

  3     

铅酸蓄电池

成熟期

  4     

锌空气蓄电池

起步期

  5     

超级电容器

发展期

  6     

液压/气压储能装置

发展期

  7     

混合动力商用车

锂离子动力蓄电池

发展期

  8     

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

发展期

  9     

铅酸蓄电池

发展期

 10    

锌空气蓄电池

起步期

 11    

超级电容器

发展期

 12    

液压/气压储能装置

发展期

 13    

纯电动乘用车

锂离子动力蓄电池

发展期

 14    

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

起步期

 15    

铅酸蓄电池

成熟期

 16    

锌空气蓄电池

起步期

 17    

超级电容器

起步期

 18    

纯电动商用车

锂离子动力蓄电池

起步期

 19    

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

起步期

 20    

铅酸蓄电池

成熟期

 21    

锌空气蓄电池

起步期

 22    

超级电容器

起步期

 23    

燃料电池乘用车/商用车

燃料电池

起步期

 24    

氢发动机汽车

 

起步期

 25    

二甲醚汽车

 

起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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