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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海关总署关于美术品进出口管理的公告
十、
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口或者向上述地区出口美术品,参照本公告执行。
十一、
本公告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美术品进出口申请表
美术品进/出口目录
文化部
海关总署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美术品进出口申请表
进口代理公司
公司地址
联 系 人
电 话
原进口单位/个人
进口国家或地区
入境口岸
进口用途
进口日期
美术品类别
美术品数量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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