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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海关总署关于美术品进出口管理的公告

  十、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口或者向上述地区出口美术品,参照本公告执行。

  十一、本公告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美术品进出口申请表

  美术品进/出口目录

文化部
海关总署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美术品进出口申请表

进口代理公司

 

公司地址

 

联 系 人

 

电  话

 

原进口单位/个人

 

进口国家或地区

 

入境口岸

 

进口用途

 

进口日期

 

美术品类别

 

美术品数量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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