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如注射剂所用辅料用量超过常规用量,应提供非临床安全性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如使用了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注射途径批准生产或进口的辅料,应提供可用于注射给药途径的依据,必要时提供相关的非临床安全性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
三、临床研究
对中药注射剂临床安全性、有效性的研究和评价应基于药品说明书功能主治范围。说明书中的功能主治、给药途径和用法用量等都应有充分的临床试验数据支持。
中药注射剂在上市前应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对已经完成上述研究的应按《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提供相应的临床研究总结资料。上市后已按法规要求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Ⅳ期临床试验的,应提供相应的临床研究总结资料。未进行Ⅰ期、Ⅱ期、Ⅲ期、Ⅳ期临床试验的,应进行上市后临床研究。
(一)以安全性评价为主要目的的临床研究主要考察广泛使用条件下药品的安全性,主要研究不良反应情况(包括不良反应类型、不良反应发生率、不良反应影响因素等)及对特殊人群的影响。不良反应影响因素主要研究稀释溶液的种类、药液配制后的存放时间、给药浓度、给药速度、与临床常用药品的配伍禁忌。
以安全性评价为目的的临床研究可采用观察性或实验性多种药物流行病学设计方法。可采用主动监测研究方法,并结合自发报告系统数据和文献研究数据进行研究。主动监测为非干预性、观察性研究,对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收集的病例进行回顾性研究,或根据需要进行前瞻性监测研究,获取与安全性相关的监测信息。为达到研究目的,主动监测应遵循药物流行病学的研究方法,并且需要足够的样本量。对于每个特定目的,其样本量也应符合统计学要求。
对于在非临床安全性研究中和临床使用或监测中已经发现安全性风险信号的,应结合研究目的有针对性的开展干预性的临床试验。
对上市后药品临床研究要充分考虑研究的目的、设计、实施、数据管理、统计分析、结果报告、质量控制等方面因素,以便判定证据是否充分、证据是否支持研究结论。
(二)以有效性为主要目的的临床研究应结合临床研究的目的进行设计和研究。临床有效性研究一般应为随机盲法对照试验,临床研究需符合《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1.单纯证明已上市中药注射剂的有效性为目的的临床研究,在符合伦理学的前提下,应尽量采用注射给药途径的安慰剂作为对照研究。根据已上市品种适应症的情况,合理选择验证的适应症,每个适应症单独进行临床研究,病例数需符合统计学要求。临床研究结果主要疗效指标需优于安慰剂,且具有临床价值。
2.对已上市同类注射剂进行比较的临床研究:相同给药途径、相同适应症的已上市注射剂,相互对照,临床试验目的是证明该注射剂与同类注射剂比较在有效性或安全性方面的优势与特色,病例数需符合统计学要求,主要疗效指标需优于对照药。
(三)临床研究与药品说明书
药品说明书的内容应符合《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的要求,并应有研究数据的支持,特别是临床研究数据,药品说明书中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项内容应与国家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一致。除增加安全性信息外,变更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项内容应提供批准证明文件。
1.功能主治:应有充分的数据支持。
2.用法用量:应详细描述临床应用前药物的配制、稀释的方法、稀释的溶液、稀释的浓度,药液配制后的存放时间、使用前需要对药物性状的观察,滴注的速度、每次用药的间隔时间,必要时应提供研究和文献资料。
3.不良反应:应说明产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中涉及关联性评价为“可能”、“很可能”、“肯定”的全部不良反应,并注明十分常见、常见、偶见、罕见的不良反应发生率,不良反应类型,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和转归。应特别注重对过敏反应以及脏器损害情况的研究。
4.禁忌:应说明由于安全性原因不能使用的人群,配伍禁忌。
5.注意事项:应说明给药方式、合并用药的影响、不适宜人群、救治方法等。
6.药物相互作用:应说明可影响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药物或食物配伍信息。重点观察与临床常用药品配伍禁忌。
7.儿童用药:应说明儿童用药的安全性信息及注意事项,并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料或文献资料。如果不能提供此方面的资料,说明书应阐明尚未有儿童使用的临床研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