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条、胶带、缆索、转轮、转轴等外露传动机件及风扇进风口、割刀端部、茎秆切碎器端部和发动机排气管高温处,会对人体产生伤害的地方,应设置防护板(罩、网)。”
八、删除第3.13条。
九、删除第3.14条。
十、将第3.16条、第3.16.1条、第3.16.2条、第3.16.3条、第3.16.4条、第3.16.5条、第3.16.6条、第3.16.7条和第3.17条合并修改为:
“扶手、梯子、通道、操作平台等应符合GB 10395.1 和GB 10395.7中的有关规定。”
十一、将第3.18条修改为:
“整机易发生危险部位应按GB 10395.1 的规定加设防护装置。可开启的防护装置上应有适当的安全标志。”
十二、将第3.21条修改为:
“自走式收割机应设置号牌座两处,分别在前面的中部或右部、后面的中部或左部。号牌座应能保证号牌安装牢固,并应按NY 345.2的要求预设水平安装孔。”
十三、将第3.22条修改为:
“轮式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上应配备故障警告标志牌。”
十四、将第4.3条修改为:
“应有水温和机油压力的指示装置,且能正常工作。”
十五、将第7.7条修改为:
“停车制动装置应保证收割机向上或向下可靠停驻在,轮式在坡度为20%、履带式在坡度为25%的纵向干硬坡道上,时间大于5 min。”
十六、将第11.1条修改为:
“粮箱的分配螺旋输送器应有防护装置。”
十七、将第11.3条中的“…刀片顶点回转周围应至少有850 mm的安全距离。防护装置的下边缘离水平地面的高度如果小于1100 mm,安全距离可减至550 mm。”修改为:
“…刀片顶点回转圆周围应至少有850 mm的安全距离。防护装置的下边缘离水平地面的高度如果小于1100 mm,850 mm的安全距离可减至550 mm。
十八、增加第12.9条:
“无驾驶室的半喂入收割机应至少设置一块足够大的后视镜;其它收割机应至少设置两块足够大的后视镜,每侧一个,以保证行驶安全。”
十九、将第14.2条中表2修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