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结算银行向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时,应按照《关于下发〈
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96)汇国发字第13号)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
四、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给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以及地方性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外资银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447。
二OO九年七月六日
附件:
银行非居民人民币账户余额及变动表
200 年 月末
填报机构名称: 填报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单位:元人民币
| 本月余额
| 较上月变动额
| 较年初变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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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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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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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港澳居民个人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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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个人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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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居民机构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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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边贸人民币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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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债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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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II人民币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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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贷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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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人民币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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