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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失效]

  境内结算银行向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时,应按照《关于下发〈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96)汇国发字第13号)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
  四、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给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以及地方性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外资银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447。

  二OO九年七月六日

  附件:
  银行非居民人民币账户余额及变动表

  200 年 月末
  填报机构名称:                 填报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单位:元人民币

 

本月余额

较上月变动额

较年初变动额

合计

 

 

 

  1 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账户

 

 

 

  其中:港澳居民个人存款

 

 

 

     台湾居民个人存款

 

 

 

  2 非居民机构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账户

 

 

 

  其中:边贸人民币账户

 

 

 

     人民币债券账户

 

 

 

     QFII人民币账户

 

 

 

     人民币贷款账户

 

 

 

     跨境贸易人民币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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