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项目风险分析及控制风险措施。包括项目融资风险、建设风险和运营管理风险及相应的控制风险措施等。
(七)项目招标内容。包括土建工程、设备的拟招标规模(数量)和投资额度等。
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以下附件:
(一)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证书(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A级物流企业等)。
(二)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意见。
(四)项目现占地土地证(土地证持有人应与申报项目单位名称一致,不一致须说明原因),新征土地需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企业自有资金、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及银行贷款等)落实的证明材料,其中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和资金进帐单。
(七)项目实施进度的证明,如工程造价、审计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和支出情况评审报告,工程进度全景照片及各在建子项工程照片等。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九)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对同意安排投资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作出批复并直接下达投资计划。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申报、资金筹措、招标采购、建设管理等具体工作。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土建工程施工单位和主要设备供货单位。
第十四条 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项目法人要严格使用和管理国家安排的物流专项资金,不得转移、侵占或挪用;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建设内容的,申报单位要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有关情况,说明原因并提出调整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定期检查制度。申报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国家发展改革委适时对项目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