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联系方式”栏填写当事人有效的联系方式。
13.当事人和机动车基本信息按照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内容填写。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无机动车驾驶证的,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上记载的信息。
14.违法行为时间应当填写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具体到时、分,证据材料上有明确的违法时间的,文书记载的时间应当与证据材料载明的时间一致;违法行为地点应当填写违法行为的具体地点(按照文书记录能够准确定位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
15.文书中有“/”作为选择的,将未选择的内容用横线划去。
16.复议和诉讼机关应当写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罚款缴纳银行、复议和诉讼机关可以在印制时统一印制,或者由领用单位统一填写。
17.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备注”栏注明。
18.文书送达后,应当请受送达人在附卷联签名,注明送达日期。代理人代领的,应当提供当事人签名的书面委托证明,并由代理人签名,注明代领日期。
19.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案件,按编号50份合并装订为一档;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违法案件为一案一档,但一人同时有多个违法行为同时被处罚的,可以合并为一档。
20.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案件档案和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案件档案保管期为二年;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行政拘留的案件档案保管期为五年。但案件相关法律文书未送达、重大信访案件、行政处罚未履行或者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的档案保管期限,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二、具体要求
2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式样一),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使用的文书。“证据”栏填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证据名称。“根据”后填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项。处罚信息处填写处罚种类、具体内容。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注明机动车驾驶证是否转递,并填写到期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间、地点。“被处罚人签名”栏由被处罚人签名,并注明签名时间。被处罚人的交通违法被记分的,应当注明分值。
2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式样二),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简易程序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使用的文书。法律依据处填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项。当场缴纳罚款,仅适用于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等有依法可以当场缴纳的情形时收缴当事人的罚款。“被处罚人签名”栏由被处罚人签名,并注明签名时间。“交通警察”栏由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交通违法被记分的,应当注明分值。
23.公安交通管理撤销机动车登记/驾驶许可决定书(式样三),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103条规定,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时使用的文书。
2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式样四),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使用的文书。法律依据处填写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项。“当事人对本凭证记载内容有无异议”栏,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填写“无异议”;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写明异议的具体内容。“当事人签名”栏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栏由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25.返还物品凭证(式样五),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返还被扣车辆、证件的文书。“当事人”栏填写被扣留物品或者车辆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扣留事由填写扣留物品或者车辆的违法行为及扣留时间。填写返还物品类别时,应当在返还的物品前的“□”内打√,并在空白处填写所返还物品或者车辆的具体信息;在不属于返还范围的物品前的“□”打×。当事人(或者物品所有人)应当在确认返还物品后签名并签注具体时间,填写居民身份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由代领人代领的,应当提供经过公证的当事人书面委托证明,由代领人签名,填写居民身份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注明代领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