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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布实施《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九)试点商业银行应建立本行内额度分配和自动抓取相结合的机制,按照真实的销售进度申请机动额度,并严格禁止超额度销售行为。
  (十)经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确认后,中央国债公司于发行截止日日终将各试点商业银行销售剩余额度予以注销。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公告日至发行截止日,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从调息生效日起停止发行。中央国债公司根据财政部通知,及时将销售剩余额度注销。发行截止日相应调整为调息生效日前一个自然日。

第四章 柜台业务和二级清算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认购、提前兑取储蓄国债(电子式)时,应提供本人或授权人签字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内容应至少包括:姓名、个人国债账户号、资金账号、债券代码、债券简称、面额、申请时间等。
  第二十九条 试点商业银行只能在发行文件规定的发行期内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的发行认购业务。
  第三十条 试点商业银行办理认购业务时,应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中扣减资金的同时,将认购额度记入其个人国债账户。试点商业银行须向投资者签发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确认书”,并注明本确认书只用于账务核对,不具有债权证明功能。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办理提前兑取业务时,可以选择部分或全部提前兑取。对于投资者提出的提前兑取申请,试点商业银行首先检查其个人国债账户余额,如足额,则实时作减记处理,同时将投资者实际应收资金划入对应资金账户,并向投资者提供相关的业务单据。该单据至少应包括以下要素:户名、业务受理日期、个人国债账户号、债券代码、提兑面额、适用利率、持有时间、应计利息、应扣利息、手续费、结算金额等。
  第三十二条 遇法定节假日,试点商业银行应正常办理提前兑取、付息和兑付业务,如法定节假日同为发行期,试点商业银行除办理上述业务外,还应办理开户和发行认购业务。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以承购包销方式发行的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首日起即可办理提前兑取业务,在发行期内办理的提前兑取额度可用于再次销售,发行期外办理的提前兑取额度由试点商业银行买回并持有。
  采用代销方式发行的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期结束后方可办理提前兑取业务,提前兑取的本息由试点商业银行暂时垫付,财政部在指定日期与试点商业银行清算。
  第三十四条 对于投资者在提前兑取计息开始日之前提前兑取的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商业银行不支付利息只支付本金,并扣除相应的提前兑取手续费;对于投资者在提前兑取计息开始日之后提前兑取的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商业银行在扣除相应的利息和手续费后,根据当期执行利率享有持有期应计利息。发行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截止日后,停止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一切与债权转移相关的业务和质押业务,付息日(非到期日)恢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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