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促进创业板市场规范发展,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投资,促进创业板市场健康发展,根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及本所《会员管理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本所制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自2009年7月15日起施行。请各会员单位认真做好实施工作。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与修改情况说明(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OO九年七月一日
附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创业板市场规范发展,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理性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根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创业板市场适当性管理职责,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相关信息,有针对性的进行风险揭示、客户培训、投资者教育等工作,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特性的基础上开通和参与交易。
第三条 会员应当建立健全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业务制度和操作指引,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客户告知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