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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资产处置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机构变动,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提出处理意见,报国管局审核同意后办理处置手续。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五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按规定编制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主要包括:

  (一)单位机构人员等基本信息;

  (二)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在建工程资产情况;

  (三)资产配置情况,包括资产配置标准、资产配置计划和政府集中采购执行等情况;

  (四)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专项管理情况;

  (五)资产处置情况,包括处置方式、程序、结果等情况;

  (六)房屋建筑物、车辆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资产清查盘点情况;

  (八)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经国管局批复后,作为调整资产账目和考核评价、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发生下列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应当报国管局审批:

  (一)办公用房等房屋资产的配置、处置,以及出租、出借;

  (二)部级干部用车和机关公务用车配置、处置;

  (三)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等的年度资产配置计划,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及单价或批量价值20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资产处置;

  (四)重要会议、大型活动资产配置和处置;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国管局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统计等工作,各部门应当按要求编制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十九条 国管局负责汇总、分析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情况,开展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工作,定期向财政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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